财企[2009]242号2009-11-1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没有作废。财企2009年242号是《企业财务通则》,截止到2023年10月10号,仍在有效,并没有作废,该文件对企业财务行为进行规范,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