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价管〔2011〕7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为了提高发供电企业的积极性,经研究,自2011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晢停执行;销售侧尖峰系数由1.7调整为1.77,高峰系数由1.5调整1.57.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