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照36号文件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