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谢旭辉窜至获嘉县的“新乡天鑫新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收购该公司特种钢边角料4102公斤,
被告人谢旭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谢旭辉窜至获嘉县的“新乡天鑫新能源机械有限公司”,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收购该公司特种钢边角料4102公斤,在过地磅时,通过遥控干扰地磅示数的方法使地磅显示的重量为2090公斤,之后支付该公司31350元(盗窃边角料2012公斤,价值30180元),后将上述边角料以546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