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送出的礼物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要看具体情况。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的性质分为一般性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赠与一般不能要回,附条件赠与可以要回,具体内容如下:一般性赠与礼物不能要回: 1、一般性赠与是指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2、...
在恋爱关系中赠送的礼品并不总是必须予以返还。在此过程中,如遇小型价值且情感深厚的礼品,且这既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同时不存在对方利用婚姻来诱导接受者交付财务之情状,则皆须被确认为普通赠与。这种赠与所涉及的财物的所有权已归赠与人所有,即便男女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接收礼品的一方也并无必要向赠送礼品的一方返...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在分手时一般是不能要回的,因为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赠与的礼物,另一方予以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两者之间订立了赠与合同,因此赠与人只有在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与人之前,才可以撤回该赠与。如果该礼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与人,则赠与人不得在之后要回该礼物。《...
尽量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