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豁免原则是指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不会被迫承认对方的主张,也不会对对方的主张表示否认或认同。这种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和尊严,避免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伤害,从而更好地促进调解的进行。 自认豁免原则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看待。首先,它可以防止调解过程中的不公平,因为当事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
保护当事人权益:调解自认豁免原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会因不慎作出自认而损害自身权益。 促进调解的有效进行:由于调解中的自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更加坦诚地进行沟通与协商,从而有助于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综上所述,调解自认豁免原则体现了调解制度的灵活性与自愿性,为当事人在解决纠纷...
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而作出了不利于自己的自认,那么在和解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协议被撤销的情况下,该自认不应当作为后续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和解调解不利自认豁免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在和解调解过程中的谈判自由,避免其因为担心自认带来的不利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