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愿人因天灾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至迟误前条之诉愿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受理诉愿机关申请回复原状。 但迟误诉愿期间已逾一年者,不得为之。 申请回复原状,应同时补行期间内应为之诉愿行为。 第16 条 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住居者,计算法定期间,应扣除其在途期间。但...
台岛地区基于对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内部层级监督之需要以及作为民众因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而致权利利益受损的行政救济措施,确定了所谓“诉愿制度”。相当于大陆的行政复议。
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东吴大学東吳大學法律學系91學年度法四CD班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授課計畫 林三欽 一、參考文獻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1999年 陳計男,行政訴訟法論,2000年 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二版,2001年 陳清秀,行政訴訟法,二版,2001年 二、評分方式 期中考、期末考 三、課程大綱 序論...
- 1 - 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第二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規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依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願,應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提起。 現 行...
(一)诉愿相对机关“自我反省”的范围与行政权力自我约束的机能 “诉愿法”第58条第2项规定,原行政处分机关对于诉愿人提起的诉愿,应先行重新审查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如果认为诉愿有理由的,可以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分,并陈报诉愿...
以下,就新修正之訴願法之主要內容及問題略作介紹、檢討,並比較舊訴願法之規定。壹、舊法之規定依舊訴願法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舊訴願一)。即原則於三十日訴願期間內(舊訴願九),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舊訴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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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法 ”上的职权撤 销违法处分 ,来探讨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 ,其运用与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 改善方向与方法 。这些机制 、其运用与问题及可能的改善方向与方法 ,或许可 以提供大陆地区进一步追求完善行政权力行使法制时的借镜与参考 ,愿学者 、 先进们 ,不吝批评指教 二 概念的厘清 在探讨 “行政权力的自我...
第3页 诉愿法 前项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达得仅向其中一人为之。 第46 条 诉愿代理人除受送达之权限受有限制者外,送达应向该代理人为之。但受理诉愿机关认为必要时,得送达于诉愿人或参加本人。 第47 条 诉愿文书之送达,应注明诉愿人、参加人或其代表人、诉愿代理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交付...
台湾诉愿法 台湾诉愿法第一条 (诉愿再诉愿之提起) 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再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分)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谓中央或地方机关基于职权,就特定之具体事件所为发生公法上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中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