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
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大项,分别为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增加5项新内容;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其它修订内容。(一)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一是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
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大项,分别为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增加5项新内容;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其它修订内容。 (一)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一是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三大项,分别为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增加5项新内容;进一步健全回购约束机制;其它修订内容。 (一)尽可能提高回购便利度 一是放宽现有“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条件,将触发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