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关于人员兼职要求,综合如下: (1)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基金管理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 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 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 2 个月内形成离任审查报告,以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诚信记录、内部惩戒、激励约束机制执行情况、投资行为管理和廉...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 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 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
1、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基金公司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在基金公司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 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 但在控股子公司兼职不计入上述数量限制。 2、董监高及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事证券业务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登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 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 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聘用 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实 际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