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
第六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32 2020-09 3 第六十五条 29 2020-09 4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41 2020-09 5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57 2020-09 6 第六十八条 53 2020-09 7 第六十九条 61 2020-09 8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
所属专辑:律师闲话金瓶梅(音频版) 音频列表 1 1.9.8武老二的通灵术#刑诉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律师闲话金瓶梅 27 2022-11 2 1.9.9武老二走访邻居们#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律师闲话金瓶梅 54 2022-11 3 1.9.10郓哥的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要不要给钱#律师闲话金瓶梅 ...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法条的司法理论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