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理书面提交“工程事项联系单”,指出若要保证设计嵌岩深度,原设计桩底标高就要修改;若桩底标高不变,就增加钻岩深度并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延长工期。监理接受了“工程事项联系单”迟迟没有答复意见。 问题。 (1)岩面实际标高与地质资料不符,施工单位应追究谁的责任? (2)监理接受了“工程事项联系单”...
某桩基工程,地勘资料显示从室外地面至持力层范围均为三类黏土。根据打桩记录,实际完成钻孔灌注桩数量为201根,采用C35预拌泵送砼,桩顶设计标高为-5.0m,桩底标高-23.0m,桩径φ700mm,场地自然地坪标高为-0.45m,如图2所示。打桩过程中以自身黏土及灌入自来水进行护壁
施工单位向现场监理书面提交“工程事项联系单”,指出若要保证设计嵌岩深度,原设计桩底标高就要修改;若桩底标高不变,就增加钻岩深度并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延长工期。监理接受了“工程事项联系单”迟迟没有答复意见。 问题; (1)岩面实际标高与地质资料不符,施工单位应追究谁的责任? (2)监理接受了“工程事项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