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对于什么是“少量”,如何补划基本农田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规定,具体参见《设施农用地政策大全》。 4.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
设施农用地是一种特殊的用地,不是一般的农业种植用地,但也不是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一般会破坏地表耕作层,但又直接为农业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农用地的形态复杂,相关政策规定也不断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与管理进行梳理和明确。 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政策沿革 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
要知道,2019年4号文与2021年166号文两个文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上,特别是设施农业占用耕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政策上,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一个是生猪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制定的,对设施农业用地大放松,明确提出养殖类设施农业可以占用耕地,不需要审批,乡镇政府备案即可,不可避让的情况下还可以少量占用基本农田...
一是取消上限,提出不再执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能超过15亩的规定;二是简化手续,提出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获得用地。 但猪肉价格恢复正常后,政策就变了。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
以下是具体的政策内容: 一、设施农用地的分类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及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对新增的3类设施农业用地,新政首先明确“刚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使用一般耕地;同时,也兼顾“弹性”,提出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年度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相较以往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当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压力更大,新政秉持“不变”与“变”,既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持了“严”的常态,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加强耕地保护及用途管控,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这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提出了新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与管理有待进一步研究。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
国家大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在用地政策上,明确提出设施农业设施建设不按建设用地管理,不需要转用征收,占用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特别是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为设施农业用地提供了十分宽松的政策环境,明确提出设施农业用地无需报批,备案层级也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