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也就是说,景区有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仅要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利益,也要维...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场所负责人的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7]江西省.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04-11 [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4-11-10 [9]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8-04-25 [10]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宗教事务管理办法.2014-02-19 政策解读 抱歉,暂无相关结果。
第一要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确定,但法人资格取得程序还待细化。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
第一要点: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确定,但法人资格取得程序还待细化。 《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