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采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2、例子:(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非要式行政行为:如城管去执法中警告小摊小贩 ...
首先你要弄明白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定义!一个是需要有法律的特定方式,一个则没有强求规定 那么合同全部都是要式的,因为它要求必须以书写的方式!还有遗赠啊之类的 而买卖则没有这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