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正本) :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4号...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颁布时间2013.07.25实施时间2013.10.01 目录 1第一章 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以及《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以及《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
第2页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接上页]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保护,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区从事开荒、取土、挖草皮、挖砂和采石等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易产生泥石流区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