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行为就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具备可诉性. 二,行政行为的具体性 可诉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内部行政行为可能具有可诉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如果内部行政行为涉及限制人身自由,那么该行为就可能具有可诉性。法规 三、判断标准的应用 在判断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时...
一、行政职权标 准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是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既是 行政行为的要素之一,也是确立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之一,即公民只能对行政机 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个行为不包含行政职权要素,那 么这个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它给公民造成损害,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
论法律效果作为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自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行为”这一学术概念取代原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式纳入法规范文本后,可诉性行政行为的范围相对固定。[1]原来具有争议的如双方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行政活动的可诉性问题得到一定解决。然而,随着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
在选择判断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要素、标准时,终局性立场首先定义一个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形式标准,如行政行为作出的阶段、载体、行政机关有无明确对外意思表示等,只有在后阶段行为无法满足形式标准时,才考虑提前介入对前阶段行为的审查;成熟性立场对司法权何时介入行政权则采取功能适当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为哪一阶段...
在面对越来越多新型、复杂的行政活动的可诉性判断难题时,以认定“行政行为”作为逻辑起点的判断方式存在不足,以行为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范围作为认定标准,无法灵活、简便地与其他不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活动相区分。应当舍弃先行判断“行政行为”这一思路,而从诉讼角度出发,以法律效果为判断标准,直接确定被诉行为是...
所谓成熟性标准,是指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阶段,才能允许进行司法审查,通常行政程序达到最后决定阶段才算成熟。该原则作为可诉性行政行为标准的理由在于:一是为了避免法院过早陷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争议之中,妨碍法院的中立地位。行政机关对其职权范围以内的问题拥有首次决定权,其做出确定...
一、行政诉讼视域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内涵 1.行政行为理论下的程序性行政行为 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的产生是理论上对行政行为按一定标准作出划分的结果,是行政行为的下位概念。因此,其必然与“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然而学理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又颇...
内部行政行为效力外部化及其可诉性的判断标准——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李振凡李世邦 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向供电服务企业作出《协助停止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服务的函》(以下简称《协助停电函》),属于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在《协助停电函》向违法建设用电人...
在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也包含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内部行为又有外部行为,不像日本,德国那样行政行为内容比较单一,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实际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这给我们确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带来麻烦.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年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