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5个条文作出基本规定,此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总的来说,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应诉制度是确保行政诉讼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机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发挥了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良好的...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首次在总则中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上升为了一项基本原则,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必须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言下之意即在行政诉讼中,必须保证有被诉行政机关的...
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发挥了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良好的法...
《行政诉讼法》第3 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28条至132条中的规定,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小结如下: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1)行政机关的正职、...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和败诉行政案件“双报告”制度 进一步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佛山市政府积极出庭应诉,将有力推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充分彰显佛山市政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努力化解行政纠纷,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心。 佛山...
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制度深度融合,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强、做群众工作本领强的优势,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正职出庭应诉,促使“一把手”发现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