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 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