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2018]38号2018-11-9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区个人所得税政策,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
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人...
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1]70号)文件中第四条于2018年12月31日废止,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