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著作权侵权民事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范围。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指控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佛山市大仓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广东顾家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提供网站平台,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著作权和合法权益,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
集中管辖司法管辖线上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侵权产品,需结合全部侵权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在网络平台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商品图样进行许诺销售,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但该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第2条第...
2017年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浙江杭州正式挂牌,该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等涉互联网一审案件,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问题】(1)互联网法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问题】(3)人民法院如何行使职权?【...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当当网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区,被上诉人选择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属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依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认为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为侵权行为提供...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些案件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XXX号六层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