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2010〕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公告的项目,继续按原公告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土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