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住宅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应当自建设单位通知其办理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支付物业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广东省 - wuyelaw于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