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1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计划对全省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江苏省自然资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1号)同时废止。
1.收入纳入OPO账户管理,应当符合医院财务制度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 2.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收费票据,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二)支出管理 1.所有相关成本支付时,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2.支付相关成本费用时,应当根据费用性质取得相应结算票据;无法取得票据的,以费用证明形式入账处理。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不予处罚 【部门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机继续实施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交财【2022】82号)文件规定:继续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继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八五折优惠政策。以上两项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促进本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民在逝世后捐献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1号)同时废止。
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