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3〕1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