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沈阳市菁华商业管理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晓云货款153165.04元及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 二、驳回原告苏晓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