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
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是,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的除外。 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使用面积12㎡以上的起居室可...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将于明年5月1号起施行! 近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
近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 规定人均的使用面积不能低于4个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能超过两个人,有法定...
明天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一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明天起,《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一条,在出租房屋居住面积和人数要求、“群租”管理、消防设备配备、电动车集中充电停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将于明年5月1号起施行! 近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