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20日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7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 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 力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
将于明年5月1号起施行! 近日,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危房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 厨房、卫...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赁、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的租...
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对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消防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12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说,规定人均的使用面积不能低于4个平方米,每个房间...
以标准租金租赁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转租房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