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省属企业要严格督促各级子企业执行上述规定,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省国资委 2017年3月1日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收到备案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并不...
五、各省属企业要严格督促各级子企业执行上述规定,对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省国资委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