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469号]——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王勇 被告人苏同强和被告人王男经预谋,决定向宾馆、酒店发送具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以勒索财物。苏同强提供了其冒用“尹跃才”的身份在吉林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所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作为接收敲诈所得钱款的账号。王男则使用...
(一)参考通行医学标准,被告人苏某1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盲人”。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盲人”的界定,并无专门规定。从生活意义上看,盲人即双目失明的人,《现代汉语词典》也将盲人解释为“失去视力的人”。但视力作为人的重要生理机能,并非仅有“...
被告人苏同强和被告人王男经预谋,决定向宾馆、酒店发送具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以勒索财物。苏同强提... 来自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 该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合作主编的一本业务指导性刊物。每集均设... 共10篇相关论文 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443号]——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