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469号]——如何理解与认定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盲人”犯罪 王勇 被告人苏同强和被告人王男经预谋,决定向宾馆、酒店发送具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以勒索财物。苏同强提供了其冒用“尹跃才”的身份在吉林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所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作为接收敲诈所得钱款的账号。王男则使用...
被告人苏同强和被告人王男经预谋,决定向宾馆、酒店发送具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以勒索财物。苏同强提... 来自 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6集.总第59集) 该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合作主编的一本业务指导性刊物。每集均设... 共10篇 相关...
本案被告人苏某1不属于盲人,故不具备适用刑法第十九条予以从宽处罚的前提条件。即便其视力低于0.05,可认定为盲人,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看,也可不从宽处罚。因为他在视力残疾的情况下依旧能够与同案被告人王某2共同策划、共同发送电子邮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设账户以接收敲诈所得的钱款,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