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2号)同时废止。
2022年3月16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