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标准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苏医保待医〔2023〕31号文件规定,2024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参保对象 个人缴费金额(元/年)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管理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 第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支付通过制定《医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医院制剂目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