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17〕1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