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费〔2007〕395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