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值班职责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主要负责对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二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
船员值班规则 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 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
2. 值班交接:在班次交接时,值班人员应进行详细的交接班记录,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定期评估:船员值班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4. 值班培训:船员值班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和处理能力。 总结: 船员值班规则对于船舶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船员在值班期间需要履行...
交接班要求: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应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接班的高级船员则应在确认本班人员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值班期间记录:值班船员应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通过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海船船...
一、规则制定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该规则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以及构造简单的木质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2年颁布)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所有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下列船舶除外: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