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 臺南市中山路170號電話: 06-22821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機關代碼為 A11060200F. 搜尋 基本資料 機關代碼 A11060200F 機關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機關地址 臺南市中山路170號 郵遞區號 700 電話 06-2282111- 傳真 06-2224411- 主管機關 A11060000F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訴訟代理人陳俊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97年度上字第83號), 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間於原審法院所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究竟抗告人其本意是否 對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而誤用聲請補充判決之形式,即有闡明之必 要。原法院未加以闡明,逕以抗告人係聲請補充判決無理由而予駁回 即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應有理由,本院自 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違反先契約通知義務之解除權與目的性限縮-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評釋http://www.airitilibrary.com/Publication/alDetailedMesh?DocID=15629740-200608-201411170014-201411170014-30-42No article summary included張有捷...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50號 抗告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債務人勵元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33號 抗告人甲○○○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光台百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07號 上訴人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總祿境下土地廟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不 服中華民國 97年5月27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 三審上訴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扶養方法及程度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 97年6月2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之97年度家抗字第3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