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20000吨、115000吨(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20000吨、115000吨(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20000吨、115000吨(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