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增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申报,自治区和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受理并初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立项、公布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