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存在恶意的,应当根据民法共同侵权的理论判令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词:民事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未实缴出资 股权转让 恶意延长出资期限 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被告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上海某石业公司作为上海某装饰公司的股东,在未缴全额出资的情况下,被告庄某某在执行期间将...
[专题二]第五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名册了 94 -- 0:47 App [专题二]第四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新规则 88 -- 1:38 App [专题二]第一课: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限期实缴 77 -- 0:53 App [专题二]第六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的法定变更义务 ...
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请求转让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该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都可以提出该主张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而仍然接受股权受让的才承担连带...
因此,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消除,即使转让原来的股权,其仍应承担出资责任,用于尽快充实公司资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
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1、受让人不知情出资届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而仍然接受股权受让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
(三)股权转让受让人主观“恶意”的认定 实践中,有法院直接将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
一、引言 《公司法》第88条第1款首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
法律分析: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会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即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消除,即使转让原来的股权,其仍应承担出资责任,用于尽快充实公司资本。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补充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如果没有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就会像旧公司法一样,默认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一般情形下转让人是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除非明显具有恶意逃废债的企图。 新公司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大概是考虑到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实质上转让的并非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