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3.2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