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可以说,我的论述的核心是: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
耶林的论点虽然富于激情,但其论证方式却绝不空洞,绝不意识形态,其结论雄辩而有力,令人振奋。 耶林在文中开宗明义,他说,“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长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