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至于“既然编传虚假信息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立法者似乎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的问题[8],本文认为,这完全可能是立法者清楚本罪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和口袋罪特征,动用其规制网络虚假信息宜遵循不得已原则...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客体的认定 传统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的理解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很重要的一个认定标准是“公共场所”;而且《网络解释》正是把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与刑法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连接起来,因此,理解和认定传统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是解决其他...
在虚假信息犯罪司法认定过程中,一些违背教义学立场而认定不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使得寻衅滋事罪或被矛头直指或被波及连带而一次次站到风口浪尖。可以预见的是,网络虚假有害信息的治理将是艰难而长期的工作任务,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适用也将是一个需要长期直面和不断检视的问题。 一、虚假信息的类型范围及认定...
首先,对于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我们需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网络犯罪主要指的是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特点是随着网络的普及,造谣与寻衅滋事的效率和范围会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因此,全社会应该更加重视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这一犯罪形式,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目录三、“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理论分析(一)学术争议情况一种观点认为(二)“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定性关键点1、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的理解2、“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与“起哄闹事”的关系3、“网络造谣”下“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确定4、“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
论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 商浩文,刘明哲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被引量: 17发表: 2015年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研究 模糊,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