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然而,由于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这与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说明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夫妻分居达到法定的期限,被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关于如何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存在...
【分析】 缔成婚姻的意图在于两边当事人一同共同日子,由于爱情不好而长时间分家,互不实行夫妻间应尽的职责,这与婚姻的主旨不符,也阐明夫妻无法共同日子,爱情确已决裂,因而,夫妻分家到达法定的期限,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列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笔者附和第一种观念,不认可第二、...
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本案应为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财产纠纷,不是投资收益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经济行为是指为了达成婚姻关系而进行的经济交易或合作。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应该是基于双方自愿和互惠的原则进行的,经济行为涉及双方之间的财产、财务、资产或资源的合并、共同管理或分配。
关于自由恋爱和相亲,最终的目的是一致的:无非是男女方彼此步入婚姻殿堂,共进爱情的坟墓。但是,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相亲,在彼此结合过程中,无法回避一个问题:门当户对。 男女双方在情感精神层面彼此成长,但是在物质生活方面,双方经济基础相差悬殊,这就会让爱着的两人一下子由天堂跌入深渊的感觉。现代的社会,考虑到最终...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种赠与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 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性质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明确表示该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条件的...
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 一方财物,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向被告多次转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被告退还赠与,被告应当返还赠与。三、案件分析 原、被告于202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5月份起开始同居生活至2023年4月份结束同居,双方平时各自...
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需要特别的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只需携带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证明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本案中,曹某1与徐某2之间并无婚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2已经明确表示要与曹某1将来发展成婚姻关系,且曹某1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徐某2表明其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因此,本院认为曹某1的赠与行为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