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
第一条 为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含开发区范围内出卖、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下同、公有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私有住房的出卖人、买受人以及自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十一条 已按《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66号)和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
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自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建立,2000年制定的《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对社会反映较多的关于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业主大会管理、正常或者紧急使用程序等规定不够具体,...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01-19 1,687 普法内容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有: 1、业主个人不能申请使用,必须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且已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完维修基金只用审核手续后才能使用。 2、房屋维修基金只能用于物业保修期后房屋的共同部位、共同设备等上,不得挪作他用。 3、占建筑物总...
一、基金的来源 1.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维修基金; 2.从业主自愿缴纳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3.物业公司可向小区业主征收维修基金,以此建立“维修保障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二、基金的用途 小区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内房屋、电线、管道等共用建筑物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新设施设备的采购更新以及绿化景观的维护等。小区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