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是指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经营公共场所或从事公共服务业时,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如酒店、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二、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类型及特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
法律主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银行、商场、游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经营者作为管理方,应当消除场所内的危险因素,没有及时消除又没进行注意提醒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
本案中,被告作为该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依法负有为顾客提供安全环境、确保顾客不受伤害的义务,原告在充气玩具上玩耍时受伤,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该充气玩具周边张贴了警示标志、安排工作人员值守、在充气玩具内采取了足以保障安全的措施,...
民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养老中心 基本案情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在马某某入住时,某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以下统称原告)与被告新千公司、被告浙江城建建设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做出(2018)青01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18)青01民终14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北京十渡金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金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兰公司赔偿吴某某前期医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
活动中,徐某仙坠崖身亡,坠亡地点不在景区游览线路范围内。江某卫、徐某仙的亲属认为,江某卫、徐某仙一行在某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开展户外活动,由于景区管理不善、设施常年失修、警示标志缺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且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一定刺激性、危险性的娱乐场所,因场所及活动本身具有高于一般性的风险,其场所经营者有着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引发人身伤害。消费者自身过错、活动固有风险与人身伤害结果相关时,经营者可免除或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