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方法是以受诉法院的标准为准,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例外,户口不作为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唯一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进而确定一部分城镇和...
经常居所地法 经常居所地法,自然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连续居住一定期间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的法律。属人法的一种理解。参见“经常居所地”(682页)。
经常居所地,源自“惯常居所”这一概念,是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相妥协的产物,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采用,同时也被普遍使用于众多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之中,但缺乏统一性的定义。在中国,系指除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以外,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