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包括如下五种情形:第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第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第三,在传销活动中...
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辩护涉及商业模式合法性审查、主观故意认定、证据链条突破等多重复杂环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从罪与非罪、主从犯区分、证据质证、量刑情节四大维度展开深度分析,并针对新型商业模式(如社交电商、虚拟货币)的争议问题提出具体应对策略。一、...
导读: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稳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罪(序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经济犯罪,尤其在新型网络传销中表现突出。这类犯罪涉及人员广泛,通常以科技创新、国家政策等名义进行隐蔽操作,涉案金额巨大。司法实践中,认定传销犯罪存在争议,需结合行政法与刑法进行综合判断。传销类案件通常涉及行政法前置,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先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要旨: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行为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2011年3月25日)二审:广东省深圳...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问题 三级三十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基本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也有例外,减半立案追诉的情形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处罚立案标准问题”的答复》明确,“如犯罪分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则其再次发展传销组织...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审查重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简称“传销犯罪”)是严重侵害市场秩序和公民财产的行为。本罪认定核心并非模式(金字塔模式等),也不是要求购买产品或者服务,而是在于骗取财物。同时,犯罪竞合时如何处理,以及主从犯认定都属于司法实践常见问题。一、认定传销犯罪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