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个问题,《解释》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解释为“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关于第三个问题,经研究认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就说明,这类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不再适用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第三条、...
一、组织妇女卖淫罪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量刑? 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具体的确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组织卖淫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 1、第一条对组织他人卖淫的定义作出解释; 2、第二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 3、第五条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关于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
我国现行《刑法》第358 条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但条文并没有对组织卖淫罪的含义进行界定。根据曾有的司法解释及理论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1.本罪的客体 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客体有些不同的观点,归纳起...
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明确了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等,对于打击组织卖淫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教育宣传,倡导创建良好的社会风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