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解析:根据《刑法》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律图提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标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解释等法律知识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
根据本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传销活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一直为国家所禁止。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打击,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参加,往往利用一些群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编造各种名目的“经营项目”,如“种植”“养殖”“共销入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传销活动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刑初342...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罗某忠以上述方式在南康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会员四级,下线会员何某某等31人,后该网络平台无法登录。法院审理 南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忠以虚拟产品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