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
顾名思义,组织卖淫是主犯,协助组织是从犯。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来讲,不应当单独设立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综合考虑该行为的独特性而有区分的必要,从而将该协助的“从犯”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单列出来,作为打击协助主体的独立罪名。组织行为往往是综合的,需要组织人员、有组织活动,且分工明确。组织行为包括“以招募、...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需要“明知”自己是在为卖淫提供帮助,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起协助作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直接参与组织卖淫行为本身,则不以本罪论处,而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我们发现有些时候普通百姓习惯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有单独的规定,且量刑相对组织卖淫罪较轻。
对于会所老板、股东以及总经理等管理人员,一般被指控组织卖淫罪,而对于会所前台收银、部长、水房小弟等人员,一般被指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此时,有的人就会误以为,会所卖淫案件,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职位高低以及在卖淫活动中发挥作用大小。显而易见,以上观点并不准确,在实务中,虽然大...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扮演的角色不同。首先,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组织”,这意味着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扮演了主导和策划的角色。他们不仅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卖淫者,还负责安排卖淫活动的场所、时间以及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他们通常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则和制度,确保...
并单独设置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犯尚存争议。
“组织”他人卖淫,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的人员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诱骗他人卖淫,从中牟利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
“情节严重”认定的一个关键情节是卖淫人数。组织卖淫者、协助组织卖淫者符合《解释》规定的“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标准的,构成“情节严重”。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确立为独立罪名后,共犯理论只能分别适用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内部,因此,对于加重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区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