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预缴税率为2%.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这意味着,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纳税人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应预缴的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预缴.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预征率各地不一样,参考税局文件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三种情况,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也无论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都需要按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北京市昌平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支付分包款3.09万,取得普通发票。 (2)在延庆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8.24万,未开具发票。 (3)销售其于房山区购买的写字楼,取得...